简要案情
陈某,中共党员,W市教育局局长。2014年1月,陈某以其远方亲戚孙某名义与同学方某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服装销售业务。孙某不实际出资,有陈某、帮某各出资50%,公司盈利由陈某、方某平均分配,公司日常管理由方某负责,需要决策时由方某与陈某共同商议。截止2019年3月,陈某从该公司共获利200万余元。
点评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当了官就要敬畏手中权力和职务影响,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触碰纪律红线。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其实质是以权谋私。
党员干部禁止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准以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早已有之。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即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都视为经商办企业,应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增加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陈某以他人名义出资与人共同成立公司,是借正当形式掩盖违纪的目的,自己作为隐名股东出资并获得收益,就是为了规避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分析其违纪行为实质,一是从主观故意看,陈某确实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了公司的出资和收益的分配,虽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实质对公司决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二是从客观方面看,陈某为实际出资人之一,且公司收益由其与方某平均分配,客观上证实了其营利的目的。陈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条规,为图私利,以他人名义成立公司并营利,已经构成违纪,应受到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2018年8月18日)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18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