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吴某,中共党员, C省D市人大代表,D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2014年至2017年,吴某先后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7次送给D市市委副书记陈某及陈某妻子骆某共计18万元的红包和价值8万元的翡翠摆件。2018年10月,胡某又将其开发的高档小区中一套商品房以市场价7折的价格出售给B市市长于某的女儿于某某。
点评分析
红包,最初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礼尚往来的人情钱,是中国传统习俗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原本无可厚非。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红包代表亲情和友情的象征意义已经蜕变,以此谋求利益的功能日渐突出和普遍,并进入政治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嬗变为利益诉求的润滑剂和社会风气的腐蚀剂。现实中,许多人情往来的实质是谋求利益交换的手段和途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送礼的方式也不断变换,比如从过去的烟酒物品到现金,现在发展为以各种名义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资助款、购房款、装修款等,除一般礼品礼金外,还有名酒、名烟、名茶、金银首饰、古玩字画、奇花异石和进口高档奢侈品等,花样百出,让人眼花缭乱。
“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送礼问题既是一个顽症,又是一大公害。他不仅有害于收礼者本人、家庭乃至亲友,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采取正本清源、综合治理的方略与遏制。在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刹住‘四风’作为巩固党心民心的重要途径,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要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要时刻防范”,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要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案中,吴某利用年节假日给市领导送礼,找准市长女儿购房的契机投其所好低价出售房屋,实质上都是变相的利益输送,其目的是为了日后可以借此来换取权力对自己的照顾,其行为应适用上述规定,必须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2018年8月18日)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5年10月18日)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93年4月27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定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1995年4月30日)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党内交往中
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6年10月9日)
一、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的,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
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7月4日)
四、《意见》对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和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发行、购买商业预付卡。不得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严禁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六、各单位要对照《意见》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财务、审计、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严肃财务纪律,防范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