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批案例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问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继承人不得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是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四是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下落不明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
五是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遗产管理人清理、保管、评估、拍卖、诉讼等履职费用,系为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从遗产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有效破解遗产无人处置、价值无法发挥的困境,防范遗产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切实实施民法典,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以高质量民生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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